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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 第4條

乳品工廠加工過程應實施之衛生檢驗項目如左: 一、加工用水。 二、各製品殺菌溫度及殺菌時間。 三、貯乳槽內乳溫。 四、產品殺菌、貯存、充填、包裝設備及其間輸送管路之清洗及消毒方式。 五、產品倉庫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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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乳品食品工廠(以下簡稱乳品工廠)之產品如左:一、鮮乳。二、脫脂乳。三、全乳粉。四、…第3條乳品工廠產品之衛生檢驗應置專人負責依食品衛生標準、國家標準之檢驗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第5條乳品工廠依本辦法所為之衛生檢驗應詳細記錄並保存一年以上,以備衛生機關之查核。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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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