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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
› 第4條
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 第4條
乳品工廠加工過程應實施之衛生檢驗項目如左: 一、加工用水。 二、各製品殺菌溫度及殺菌時間。 三、貯乳槽內乳溫。 四、產品殺菌、貯存、充填、包裝設備及其間輸送管路之清洗及消毒方式。 五、產品倉庫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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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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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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