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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 第3條

乳品工廠產品之衛生檢驗應置專人負責依食品衛生標準、國家標準之檢驗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進行左列各項衛生檢驗工作: 一、原料生乳入廠之衛生檢驗,檢驗項目如左: (一)生菌數。 (二)美藍試驗。 (三)抗生物質。 (四)酸度。 (五)酒精試驗。 (六)摻雜物。 (七)比重。 (八)乳脂肪。 (九)無脂固形分。 (十)沉澱物。 (十一)乳溫。 (十二)風味。 (十三)其他項目。 二、乳粉及其他主要原料之衛生檢驗,其項目如左: (一)須為食品級。 (二)性狀與外觀。 (三)其他必須之檢驗。 三、產品之檢驗,其項目如左: (一)性狀。 (二)酸度。 (三)生菌數。 (四)大腸桿菌屬細菌。 (五)產品保存試驗。 四、產品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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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乳品食品工廠(以下簡稱乳品工廠)之產品如左:一、鮮乳。二、脫脂乳。三、全乳粉。四、…第4條乳品工廠加工過程應實施之衛生檢驗項目如左:一、加工用水。二、各製品殺菌溫度及殺菌時間。三、貯…第5條乳品工廠依本辦法所為之衛生檢驗應詳細記錄並保存一年以上,以備衛生機關之查核。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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