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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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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乳品:係指乳及乳製品。 二、乳業:係指從事乳品產、製、銷之事業。 三、酪農:係指乳牛及乳羊畜牧場或飼養戶。 四、乳品加工製造業者:係指從事乳品加工製造並取得合法登記之業者。 五、乳業團體:係指與乳業研究、發展、產銷等有關之基金會、學會、協會、公會、農會及合作社。 六、廠農產銷體系:乳廠與酪農以一年以上契約方式產銷之協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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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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