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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輔導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市售鮮牛乳品使用國產生乳,得訂定要點授權廠農產銷體系於生產之牛乳品使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註冊之第二七八五○號商標。 前項標章之推動,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乳業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市售鮮羊乳品使用國產生乳,得輔導乳業團體推動於廠農產銷體系生產之羊乳品使用其登記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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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