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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127條

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 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除經審計機關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解除 其責任者外,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毀損之財產可修復使用者,應責令負擔一切修復費用。 二、毀損之財產,不堪繼續使用或遺失者,應責令賠償。 前項賠償價格,應以毀損時之市價為準,並按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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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