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事務管理規則 › 第297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297條

第 十一 編 集會管理 › 第 一 章 通則
辦理集會工作人員,應注意效率、節約、聯繫、配合及臨時事宜之適應。
AI 白話解釋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294條本規則所稱集會管理,係指左列各種集會之佈置、接待、文書及議事等事項。一、典禮:紀念日、節日及…第295條各機關集會事務,由業務承辦單位主動協調,事務管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配合辦理。第296條大型集會應成立籌備處或小組,專責辦理會前之準備事宜。
← 第296條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29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