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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298條

典禮舉行前應行準備之事項如左: 一、擇定及佈置典禮場所。 二、擬定典禮儀式及選定司儀人員 (或樂隊) ,並作事前演練。 三、印製請柬、通知、簽名簿 (卡) 出席證或車輛通行證,或準備登報公 告。 四、依需要通知新聞傳播機構。 五、協調有關機關策劃交通、通訊及安全措施。 六、其他必要事項之準備與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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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