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務管理規則 › 第369條

事務管理規則 第369條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 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但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發撫卹金。 工友因公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除準用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但其發給標準較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 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發給之撫卹金為低者,得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68條看 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37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