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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66條

第 四 編 出納管理 › 第 二 章 職責
出納管理單位保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契據不得挪用或作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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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