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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輸入
申請輸入廢棄物,其申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輸入許可文件: 一、曾輸入廢棄物,於回收、清除、處理過程中,發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生活環境事實。 二、五年內曾遭查獲違法輸入一般事業廢棄物五次、有害混合五金廢料三次或其他有害廢棄物一次。 三、二年內輸入許可文件曾遭撤銷。 四、曾轉借輸入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 五、未經主管機關同意,逕將輸入之廢棄物轉讓予他人。 六、曾輸入廢棄物,有應退運出口而未辦理退運。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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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的其他條文

第4條有害廢棄物之輸入,應由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機構向直轄市、…第5條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輸入,應由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機構向直轄市、…第7條依本辦法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許可文件字號。二、廢棄物名稱及代碼。三、輸入…第8條經許可輸入之廢棄物抵達本國口岸後,輸入者應於提貨三日前,以書面載明或網路申報方式向貯存、處理…第9條經許可輸入之廢棄物,其在本國境內之運送,輸入者應以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網路傳輸方…第10條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有害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或經許可輸入且已運達我國口岸之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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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