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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輸入
經許可輸入之廢棄物,其在本國境內之運送,輸入者應以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輸入情形。 輸入之廢棄物處理完畢後,輸入者應通知貯存、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並依原輸出國規定方式通知該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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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的其他條文

第4條有害廢棄物之輸入,應由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機構向直轄市、…第5條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輸入,應由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機構向直轄市、…第6條申請輸入廢棄物,其申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輸入許可文件:一、曾輸入廢棄物,…第7條依本辦法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許可文件字號。二、廢棄物名稱及代碼。三、輸入…第8條經許可輸入之廢棄物抵達本國口岸後,輸入者應於提貨三日前,以書面載明或網路申報方式向貯存、處理…第10條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有害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或經許可輸入且已運達我國口岸之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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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