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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稀釋:指須經處理始能符合管制限值之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 冷卻水、逕流廢水或污水,於廢 (污) 水處理設施前與無須處理即能 符合管制限值之廢 (污) 水或無須處理之水或未接觸冷卻水混合者。 二、預防管理措施:指為防止或減少物料貯存區、雨水逕流區、運輸、製 造及物料處理區、裝卸作業區及污泥與廢棄物處置區之污染物,因雨 水沖刷、傾倒洩漏,不當處置或異常事故而進入水體,所採取之設置 設施、處理及處置方式、操作及維修程序、禁制作業、紀錄報告及其 他管理措施。 三、貯留:指將廢 (污) 水留置於不屬廢 (污) 水處理設施程序單元之池 槽或其他容器內。 四、繞流排放:指廢 (污) 水未經其正常操作時應流經之處理設施單元而 排放。 五、廢 (污) 水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於海洋:指以管線輸送廢 (污) 水排 放於離開海岸之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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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2條第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於污水下水道系統準用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第3條事業廢水類別如下:一、作業廢水:指事業於製造、加工、修理、處理、操作、冷卻、沖洗、逆洗、治療…第4條事業應採取預防管理措施,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預防管理措施目標。二、推動預防管理措施之人…第5條事業應依下列項目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一、警報方式。二、通報方式。三、使用中或貯存之廢(污)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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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