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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5條

事業應依下列項目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一、警報方式。 二、通報方式。 三、使用中或貯存之廢 (污) 水大量洩漏、傾倒時,其操作異常、故障及 意外事故排除及污染物清理方法。 四、生產、服務設施或廢 (污) 水處理設施操作異常、故障或意外事故, 致產生廢 (污) 水量超過廢 (污) 水處理設施之最大處理量者,或有 超過本法所定標準之虞時,其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 五、屬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土壤者,其廢 (污) 水因故無法注入地下水體 或排放於土壤時,致有大量洩漏或超過處理標準者,其意外事故排除 方法、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 六、屬委託處理廢 (污) 水者,受託者因故無法處理廢 (污) 水或於廢 ( 污) 水運 (輸) 送階段發生意外事故時,委託者之緊急應變措施;受 託者因故無法處理委託者之廢 (污) 水時之緊急應變措施。 七、屬以管線排放廢 (污) 水於海洋者,其管線設置異常之排除方法、污 染物清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 八、屬回收使用廢 (污) 水者,其廢 (污) 水因故無法回收使用時,致有 大量洩漏或超過放流水標準時,其意外事故排除方法、污染物清理及 減輕危害之方法。 九、為降低污染排放所採取停止操作、減產或其他措施之情形。 十、緊急事件紀錄及報告。 十一、參與應變人員之任務編組、外部支援及其訓練事項。 十二、緊急事件發生時或發生後之水體監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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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