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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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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事業應採取預防管理措施,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預防管理措施目標。 二、推動預防管理措施之人員任務編組。 三、污染物進入水體之確認。 四、意外事故紀錄及報告。 五、化學物料相容性檢討。 六、環境整潔作業。 七、預防性維護規定。 八、一般檢查及記錄。 九、安全檢查。 十、與預防管理措施有關之員工訓練。 十一、其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及特定污染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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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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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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