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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事業應採取預防管理措施,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預防管理措施目標。 二、推動預防管理措施之人員任務編組。 三、污染物進入水體之確認。 四、意外事故紀錄及報告。 五、化學物料相容性檢討。 六、環境整潔作業。 七、預防性維護規定。 八、一般檢查及記錄。 九、安全檢查。 十、與預防管理措施有關之員工訓練。 十一、其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及特定污染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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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稀釋:指須經處理始能符合管制限值之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冷卻…第3條事業廢水類別如下:一、作業廢水:指事業於製造、加工、修理、處理、操作、冷卻、沖洗、逆洗、治療…第5條事業應依下列項目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一、警報方式。二、通報方式。三、使用中或貯存之廢(污)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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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