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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3條

事業廢水類別如下: 一、作業廢水:指事業於製造、加工、修理、處理、操作、冷卻、沖洗、 逆洗、治療、提供服務、畜殖、自然資源開發過程或其他作業時所產 生與人或物直接接觸之廢水。 二、洩放廢水:指自事業循環用水中洩放,以減低循環過程累積於用水中 污染物含量之廢水。 三、未接觸冷卻水:指於熱交換管線內專供溫度交換之水。 四、逕流廢水:指因雨水沖刷戶外設施、建築物表面或戶外作業環境之地 面及原物料,而產生帶有污染物之廢水。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物,包括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廢棄物、廢 氣、動植物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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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