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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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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21條
委託者以槽車運 (輸) 送廢 (污) 水者,應填具一式三聯印妥連續編號之 委託紀錄,經運 (輸) 送者簽收後,第一聯由委託者保存;交付廢 (污) 水於受託者並經其簽收後,第二聯由運 (輸) 送者保存;第三聯由受託者 保存。 前項委託紀錄,應載明委託處理量、委託者名稱、運 (輸) 送者名稱、運 (輸) 送方式及送達地點。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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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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