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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19條

事業委託他人處理廢 (污) 水者 (以下簡稱委託者) ,應委託依本法取得 相關許可證或許可文件者為之。 事業受託處理廢 (污) 水者 (以下簡稱受託者) ,每日實際處理之廢 (污 ) 水量,不得超過許可證或許可文件登載之每日核准最大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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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