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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 五 章 委託處理
事業委託處理廢 (污) 水應與受託者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翌日起三 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影本副知雙方當事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 管機關。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但因處理天然災害或緊急 事故產生之廢 (污) 水,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處理之廢 (污) 水產生來源、委託處理量及水質。 二、廢 (污) 水委託處理前於廠區內貯留廢 (污) 水地點或位置示意圖、 清運頻率、運 (輸) 送者名稱、運 (輸) 送方式、送達地點及運 (輸 ) 送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 三、受託者廢 (污) 水處理流程、各處理單元名稱及處理量。 四、受託者依本法取得相關許可證或許可文件字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指定公告之事業,委託處理廢 (污) 水前,應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或中 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8條既設事業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三個月內,完成改善…第50條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業,得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檢具申請文件,合併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第51條事業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或變更核准內容者,得與依本…

「委託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19條事業委託他人處理廢(污)水者(以下簡稱委託者),應委託依本法取得相關許可證或許可文件者為之。…第21條委託者以槽車運(輸)送廢(污)水者,應填具一式三聯印妥連續編號之委託紀錄,經運(輸)送者簽收…第22條受託者對送達之廢(污)水,應立即逐日或逐批將送達時間、貯留池(槽)編號、廢(污)水量及委託者…第23條受託者收受廢(污)水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處理。但已取得貯留許可文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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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