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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22條

受託者對送達之廢 (污) 水,應立即逐日或逐批將送達時間、貯留池 (槽 ) 編號、廢 (污) 水量及委託者名稱,依序登載於已印妥連續編號之收件 紀錄簿。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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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