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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26條

事業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者,其管線經主管機關許可啟用後,應 依核定之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監測並記錄。其監測紀錄應保存三年, 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海域環境監測應每三個月向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結果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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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