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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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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32條
第 九 章 逕流廢水管理措施
事業應採行逕流廢水污染削減管理措施,並收集處理初期降雨時,作業環 境內產生之逕流廢水。 前項事業之種類、應收集處理初期降雨逕流廢水量,及逕流廢水污染削減 管理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雨量大於前項公告之應收集處理初期降雨逕流廢水量時,其超過應收集處 理初期降雨之逕流廢水量,得以繞流排放,不以放流水標準之管制限值管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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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0條
事業廢(污)水不得繞流排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緊急情形非以繞流排放,不足以搶…
「逕流廢水管理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31條
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除逕流廢水外,應於作業環境內以溝渠、管線或容器收集,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
第33條
非屬前條第二項指定公告之事業,應採取必要措施,減少逕流廢水中之濾出物及泥砂沖蝕量;於作業環境…
← 第31條
看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全文
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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