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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33條

非屬前條第二項指定公告之事業,應採取必要措施,減少逕流廢水中之濾 出物及泥砂沖蝕量;於作業環境內無植被或硬舖面而易為雨水沖蝕之地面 或物料貯存場所四周,應設置堤、溝或牆等構造物。但作業環境外無逕流 水流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其應採取之逕流廢水管理必要措施。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採取必要措施者,得以繞流排放,不以放流水標準之管 制限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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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