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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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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5條
第 五 章 安全管理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置爆炸物管理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爆炸物之收發、儲存、搬運或使用之管理事項。 二、督導押運爆炸物。 三、其他有關爆炸物管理事項。 前項爆炸物管理員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之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受訓期滿成績及格,並具備工作經驗者擔任;其參訓及遴用人員之資格、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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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
「安全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2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爆炸物使用人員或爆炸物管理員: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
第27條
爆炸物管理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時,應即…
第28條
在爆炸物製造廠、火藥庫或使用場所,不得吸菸、使用火源或擅自攜入易燃性、著火性物質。但其他法令…
第29條
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對於爆炸物之包裝,應於容器外部明確記載爆炸物名稱、製造日期、批號、重量…
第30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於爆炸物失竊或遺失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第31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遇爆炸物發生災害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急或救…
第32條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備置簿冊登記進出爆炸物種類、數量、時間、來源等項,以備稽查…
← 第24條
看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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