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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件裁決所設置辦法 第4條

交通事件裁決所,置主任一人,由警察機關派兼,綜理全所事務並監督所 屬職員;副主任二人,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派兼,襄助主任處 理所務,並由警察機關或公路主管機關依最近一年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每滿四千件至六千件者,置佐裁員一人,但得視工作情況,就佐裁 員名額中酌予改置辦事員、雇員。 交通事件裁決所得視實際需要,配置警員若干人,負責維持裁決所內外秩 序。 第一項關於佐裁員之規定,於未設交通事件裁決所之縣 (市) 警察機關準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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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