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事件裁決所設置辦法
› 第5條
交通事件裁決所設置辦法 第5條
交通事件裁決所有關人員由警察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分別就熟悉道路交通 管理法令,並符合左列各款之一者調派之: 一、曾受警官教育二年以上畢業,並從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曾受警官教育一年以上畢業,從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並從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二年以上者。 四、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或曾受警察養成教育,並從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交通事件裁決所設置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