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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件裁決所設置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 (市) 應由該管警察機關會同公路主管機關聯合設立交通事件 裁決所,專責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章各條所定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其編組表應報請行政院核備。 交通事件較少之縣 (市) ,得由省警政主管機關會同省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免設交通事件裁決所,並分別報請內政部、交通部、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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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