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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件裁決所設置辦法 第6條

交通事件裁決所所需事務費用,由警察機關統一編列。各縣 (市) 之交通 事件裁決所事務費用,由省政府對等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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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