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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第6條

升資甄審程序如下: 一、升資甄審每年辦理一次,於事業機構有副長級以上資位職務出缺可予派任時為之。但因業務之特殊需要,經報請交通部同意得辦理臨時升資甄審。 二、各事業機構填具升資甄審評分表及名冊報請各該事業總機構升資甄審委員會初審,其未設有總機構者,由各該事業機構升資甄審委員會初審,交通部升資甄審委員會復審。 三、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應資位之甄審,由用人事業機構函請現職服務機關填具升資甄審評分表,逕報交通部升資甄審委員會辦理,不受初審之限制。 前項升資甄審名冊如附表二。 升資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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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