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 第6條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第6條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敘定資位,並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起敘。 轉任人員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按每一年提敘薪級一級,至該資位之最高級為止。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