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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第7條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或資位等級相當年資之對照,依所附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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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