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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 第12條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12條
材料廠庫對於呆廢器材,應按左列程序處理: 一、如須經過整修方可利用者,應交由修配工廠或再生工廠整修後,再送材料廠,以新品名、新規範入帳備用。 二、如其他機關可以利用者,應作價讓售,或交換他種需要器材,或捐贈各級學校作教學之用。 三、公告標售或招商比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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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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