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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及委託辦法 第6條

前條受託機關及汽車代檢驗廠商執行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時間及地點,應經各級主管機關分別依第五條所簽訂委託契約,及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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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