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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處理及委託辦法 第2條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如下: 一、粒狀污染物。 二、一氧化碳(CO)。 三、碳氫化合物(CxHy)。 四、氮氧化物(NOx)。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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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