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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7條

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財務報表之格式,除新成立之財團法人外,應採兩年度對照方式編製。財務報表並應由財團法人董事長及主辦會計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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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