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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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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會計年度除經本部核准者外,應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簿籍及財務報表之說明。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附則或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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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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