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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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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