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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第7條

本局第四組職掌如左: 一、氣象通信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通信電子設備及器材之規劃、請購、建置等事項。 三、電信安全業務及通信機件證照之申請及轉發事項。 四、長途通信電路之租用、建置及維修檢查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五、各附屬氣象測報機構通信電子設備維護檢修作業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等事項。 六、雷達氣象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 七、氣象雷達觀測作業及維護技術訓練業務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八、衛星氣象及衛星通信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 九、氣象衛星作業及維護技術訓練業務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十、資訊電腦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督導、考核等事項。 十一、資訊電腦作業及維護技術訓練業務之委劃及推行事項。 十二、與氣象有關之天文觀測業務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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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