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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二等三等四等氣象測報機構辦事細則 第1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所屬二等、三等、四等氣象測報機構為處理站務,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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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主任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第3條二等氣象雷達站掌理事項如下:一、氣象雷達觀測資料之整理及保管。二、氣象雷達與相關器材、儀表之…第4條二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二、區域氣象觀…第5條三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二、區域氣象觀…第6條四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二、區域氣象觀…第7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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