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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 第4條

本部對前條第一項公共運輸定期票措施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電子票證製作之費用:由本部全額補助。 二、使用公共運輸定期票搭乘各類公共運具票價優惠之差額(含票證清分費用): (一)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九十。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直轄市政府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五十,縣(市)政府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三、相關票證系統建置與程式開發及修改之費用: (一)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部全額補助。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九十。但於本部所定時程內,完成系統建置與程式開發及修改者,由本部全額補助。 前項第二款公共運輸定期票之票價,不得低於民眾通勤通學搭乘各類公共運具平均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低於百分之三十之票價優惠差額,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相關業者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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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