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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 第8條

受補助之相關業者及公益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核定或核撥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補助。 二、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補助或補貼。 四、未依核定項目執行。 五、違反本部補助核定所為之附款。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依前條規定之查核。 七、違反勞工相關法規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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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