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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北、中、南部汽車技術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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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交通部公路總局北、中、南部汽車技術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各中心)設各課及工場,分別掌理下列事項:…第3條各中心各置主任一人,承公路總局局長之命,綜理各該中心事務,並指揮督導所屬員工;副主任一人,襄…第4條各中心各置課長二人、場長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專員二人,並置幫工程司、教官、課員、工務員、辦事…第5條各中心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各中心各置會計員一人,並置佐理員若干人,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刪除)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第9條各中心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第10條各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中心訂定,報公路總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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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