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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北、中、南部汽車技術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 第7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北、中、南部汽車技術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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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北、中、南部汽車技術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各中心)設各課及工場,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第3條
各中心各置主任一人,承公路總局局長之命,綜理各該中心事務,並指揮督導所屬員工;副主任一人,襄…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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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各中心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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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第9條
各中心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
第10條
各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中心訂定,報公路總局備查。
第11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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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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