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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辦法 第2條

為有效運用停車場地供洽公民眾停放車輛及維護停車場地秩序、交通行車 安全及清潔管理,特訂定本辦法,以為有效管理。 本辦法所定之管理及收費得委任本局所屬各區監理所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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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