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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辦法
› 第4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辦法 第4條
車輛使用人於進入停車場時即按
第三條
所訂收費標準計時收費,並於繳清 費用後方得出場。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置,並酌收停車費,不負保管責 任;對於車內之財物及重要物品,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自行妥善保管, 如發生任何損壞或遺失情事均由車主自行負責,各監理所、站 (即設置收 費停車場之監理所、站) 不負賠償責任。但可歸責於停車場經營業者之事 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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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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