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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辦法 第5條

凡連續停車逾七日未繳費之車輛,各區監理所、站 (即設置收費停車場之 監理所、站) 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限期領車並繳費;不能依前述規定通知或 通知顯有困難者,得將該書面黏貼於車輛,以為通知,逾期未領回或查無 車主者,應公告招領,若查為贓車者,應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經公告招領之車輛逾二個月無人領回者,各監理所、站 (即設置收費 停車場之監理所、站) 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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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