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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5條

各區監理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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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