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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6條

各區監理所之等別及員額,依第八條之規定。 各區監理所之設立、應適用之等別及其變更,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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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