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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7條

各區監理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二人,襄助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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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