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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準則規範公路總局下各區養護工程處的組織、職責及權限,以確保公路養護工作的順暢執行及推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23・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公路之規劃、養護、改善、管理及督導事項,特設各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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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工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規劃、測量、設計及整體發展。 二、公路之養護、改善、路面管理及災害修復。 三、工程之執行及品質管理。 四、公路用地及機料管理。 五、工程安全及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六、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公路工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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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工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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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工程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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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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