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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準則 第3條

工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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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